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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梁戈明与罗定市银龙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戈明,罗定市银龙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564号原告梁戈明,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委托代理人吴家奕,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定市银龙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定市。法定代表人区定球,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戈明诉被告罗定市银龙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元,由原告梁戈明负担。审判员  蒋海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建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