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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行非查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环卫局诉陈晓萍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金行非查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何承鹏,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华,该局征收大队副队长。被申请人陈晓萍,女,汉族。本院受理金昌市金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对被申请人陈晓萍作出的金环卫缴字(2013)第53号《收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决定书》以及金环卫罚字(2013)第53号《环境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业主陈晓萍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金昌市金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撤回对被申请人业主陈晓萍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金昌市金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承担。审 判 长  张晓宁代理审判员  韩晓芸代理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