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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汾商初字第016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王昌红与苏州金鸟鞋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红,苏州金鸟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汾商初字第0160号原告王昌红。被告苏州金鸟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红诉被告苏州金鸟鞋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昌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昌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昌红负担。审判员  周金玲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