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涂某某诉莫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某,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340号原告涂某某,男。被告莫某某,女。原告涂某某与被告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受理后,原告涂某某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某撤回对被告莫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涂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军英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