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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涂某某诉莫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某,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340号原告涂某某,男。被告莫某某,女。原告涂某某与被告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受理后,原告涂某某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某撤回对被告莫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涂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军英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