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涟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颜其香与陈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其香,陈海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淮涟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颜其香,女,1975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被告陈海贵,男,1983年8月28日生,汉族,居民。原告颜其香诉被告陈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金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其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海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其香诉称,被告陈海贵于2013年12月13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口头约定周转几天。后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没有归还,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被告陈海贵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海贵因经营需要,于2013年12月13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条。后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没有归还,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并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为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陈海贵向原告颜其香借款40000元属实,有借条载卷为凭,被告应予归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海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颜其香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陈海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户:341201040002554)审判员 杨金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文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