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中民三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中民三初字第00046号原告:李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开原市某乡某屯村*组*号。被告:康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退回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陈曙光代理审判员 于 淼人民陪审员 王玉善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