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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铁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上海巴士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胡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巴士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胡成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铁民初字第252号原告上海巴士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晓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平。被告胡成军,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张家庆。原告上海巴士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成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车辆修理费9,157元。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巴士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巴士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慧娣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于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