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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民一初字第015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谢廷与徐广阔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廷,徐广阔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泗民一初字第01583号原告:谢廷,男,1951年5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明学,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徐广阔,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原告谢廷与被告徐广阔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4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谢廷的委托代理人李明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广阔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3年3月,被告徐广阔雇佣原告谢廷在泗县大路口乡大营街搞建筑。2013年9月5日,被告徐广阔出具欠条一张,欠原告谢廷工资款6020元。原告谢廷多次催要,被告徐广阔拒不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徐广阔欠原告谢廷工资款6020元,有被告徐广阔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徐广阔应当支付欠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广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谢廷602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广阔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逾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弼弘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为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