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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镇商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中钢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与宁波俊诚金属管业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钢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俊诚金属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取回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镇商初字第640号原告:中钢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东帆。委托代理人:魏杰。被告:宁波俊诚金属管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钢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俊诚金属管业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丽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江湘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吴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