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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州民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韩飞与被告四川正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飞,四川正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州民初字第1506号原告韩飞,男,生于1970年,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四川正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松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飞与被告四川正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飞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韩飞负担。审判员  肖黎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