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钦南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沈福海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钦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福海,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钦州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钦南民初字第489号原告沈福海。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钦州分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港进港大道与石油大道交汇处。负责人段新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峰。原告沈福海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钦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杨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福海,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钦州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韩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福海诉称,2013年4月10日,原告入职做保安时,被告承诺除了购买养老、社保、医疗等费用,每月发放工资1800元,直到原告被辞退后,被告没有执行承诺。2013年5-7月财务发放工资1500元,五月份端午节加班没有加班费,而且工作时间八至九个小时,但被告没有偿付一分一毫,于是原告在2013年5-7月份向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钦州港区劳动监察支队提出请求。原告认为该协议对原告请求补偿数额的意愿违背较大,被告不依法办理擅自口头辞退原告工作,造成原告失业,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工作期间所得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加班费共3807元。为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擅自口头辞退原告工作程序违法无效;被告应按劳动合同法支付劳动报酬折合3807元给原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沈福海为证明其陈述事实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劳动保障投诉登记表。拟证明原告要求被告补充3000元工资。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钦州分公司辩称,原告沈福海的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钦州分公司为证明其陈述事实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13)钦劳仲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原告的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经本院组织质证,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钦州分公司对原告沈福海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如下: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劳动保障投诉登记表系其自己写的,无证明效力。原告沈福海对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钦州分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沈福海提供的证据,系其单方填写的一份劳动保障投诉登记表,不符合证据特征,不能作为本案定案证据使用;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钦州分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可。综合诉辩双方的诉讼主张及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沈福海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钦州分公司因二倍工资发生劳动争议,沈福海申请至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裁决(钦市劳人仲字2013第26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钦州分公司支付沈福海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3年7月9日止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余额3651元,并在裁决书上注明: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钦州分公司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钦州分公司不服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3钦劳仲字第3号):撤销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钦市人仲字(2013)第26号仲裁裁决,并在裁定书上注明:沈福海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沈福海于2013年11月18日收到了(2013)钦劳仲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沈福海于2014年3月26日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钦劳仲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是终审裁定。裁定书也明示了沈福海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沈福海于2013年11月18日收到了(2013)钦劳仲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其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没有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沈福海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福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沈福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直接汇入银行帐户。开户行:农行钦州分行榕树分理处;开户名称: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汇缴专户;开户帐号:73×××20),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肇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