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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汶民一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陈××与马××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汶民一初字第1281号原告陈××,女,198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张正,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男,198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原告陈××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正,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诉称,2006年春节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在双方家长的安排下,于2006年阴历10月16日举行的仪式,2007年2月9日在汶上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阴历9月2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马×泽。婚后两人由于性格不合,经常生气,特别说明的是,被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在2013年正月初八晚上,被告又把原告殴打,原告实在忍无可忍,出门打工,不敢回家,夜间想起儿子,泪洒枕巾。因为离婚的问题,原被告多次协商同意,也不只一次写了离婚协议书,均因被告家中老人的干涉,被告不敢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解除这痛苦的婚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马×泽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马××辩称,被告没有殴打过原告,也未实施家庭暴力,从来没有写过离婚协议书,也没有到民政局办理过离婚手续,2014年1月份,原被告仍然同居生活。因此,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订婚,于2007年2月9日在汶上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阴历9月2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马×泽。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了一些矛盾。原告以被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为由提出离婚,被告以未实施家庭暴力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婚姻登记证明为证,经庭审质证,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孩子,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了一些矛盾,但并未真正影响双方的夫妻感情,只要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和好还是很有希望的。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与被告马××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建国审判员  王金壁审判员  林凡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