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商初字第18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与淮北亨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孟祥顺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淮北亨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孟祥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商初字第1804-1号原告: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淮北亨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被告:孟祥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亨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孟祥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其所有的自有产品纸张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两被告淮北亨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孟祥顺银行帐户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振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