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执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步云成与被执行人刘国林等2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步云成,刘国林,陈桂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执字第846号申请执行人步云成,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刘国林,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陈桂侠,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步云成与被执行人刘国林等2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步云成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刘国林等2人履行给付29.7742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国林等2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领取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