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滨民初字第04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宋义泉与曹丽梅、朱建伟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义泉,曹丽梅,朱建伟,徐丽艳,郑绪珍,无锡市同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民初字第0403号原告宋义泉,男,1971年2月20日生,汉族,原告曹丽梅,女,1977年12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倪晓军、王峰,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朱建伟,男,1968年3月27日生,汉族。被告徐丽艳,女,1965年6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殷军、舒畅,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郑绪珍,女,1981年10月26日生,汉族。第三人无锡市同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路343号。法定代表人孙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义泉、曹丽梅与被告朱建伟、徐丽艳、郑绪珍、无锡市同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宋义泉、曹丽梅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宋义泉、曹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义泉、曹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宋义泉、曹丽负担。审判员 尤曦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智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