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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行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储德福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德福,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浦行初字第175号原告储德福,男,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宋建平。委托代理人薛剑峰,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储德福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德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杨澄宇代理审判员  田 勇人民陪审员  黄玉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运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