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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民一终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冯闯诉镇天诚房地产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赉县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民一终字第1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镇赉县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天诚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殿波,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淑利,吉林程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国宇,副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闯,男,1976年出生,汉族,经理。现镇赉县。委托代理人张铁成,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上诉人天诚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镇赉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一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2013)镇民一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镇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孙金芹审 判 员  张春民代理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和达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