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诉前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爱英与被申请人李传观、邵小美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爱英,李传观,邵小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诉前保字第35号申请人朱爱英,女,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被申请人李传观,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被申请人邵小美,女,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申请人朱爱英与被申请人李传观、邵小美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传观、邵小美在建设银行的存款78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爱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传观、邵小美在建设银行的存款78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 行 员 曾永雄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道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