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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执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石榴与被执行人王济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石榴,王济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执字第00715号申请执行人李石榴,女,1960年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济宝,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济民一初字第20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30日立案执行李石榴与王济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济宝有豫U608**号牌车辆一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济宝所有的豫U608**号牌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凌青审判员  郭辉鹏审判员  武建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