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安民初字第03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姚某、赵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XX村第X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赵某某,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XX村第X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3261号原告姚某,女,汉族。原告赵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学生。法定代理人姚某,女,系原告赵某某之母。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玺,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冯旗,系该XX村第X村民小组组长。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XX村第X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冯旗,系该组组长。原告姚某、赵某某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村委会)、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XX村第X村民小组(以下简称XX村X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万媛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被告XX村村委会委托代理人冯旗、被告XX村X组组长冯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诉称:其因婚迁将自己与孩子赵某某的户口迁至被告村、组,系被告村、组的合法村民。2014年4月,两被告给XX村X组村民每人分配征地补偿款58000元,但未给自己及赵某某分配。自己多次索要未果。现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二人征地补偿款共计11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XX村村委会辩称:其认可两原告的村民资格,至于应否给两原告分款,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XX村X组辩称:其认可两原告的村民资格,至于应否给两原告分款,由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姚某系再婚,20XX年X月XX日与前夫生育原告赵某某。2009年,姚某与前夫登记离婚,并约定赵某某由姚某抚养。2010年12月7日,原告姚某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陈某登记结婚,后于2010年12月10日将自己与原告赵某某的户口迁至被告村、组,并以被告村、组村民的身份享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2014年3月,被告村、组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被告XX村村委会召开两委会、与本村各组组长共同制定了XX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该方案第四条规定“……四、在近五年内与原配离婚又再婚有两个女的户口但村组至今未见其人,只能享受一个人的待遇。”被告XX村X组依照该分配方案给本组村民每人分得征地补偿款58000元,未给两原告分配,两原告索要未果,遂于2014年5月21日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支付其征地补偿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两原告认为其系被告村、组的合法村民,应当与其他村民一样分得征地补偿款;两被告认可原告的村民资格,要求由法院依法判决。因两被告不同意调解,本案未能调解。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的居民户口簿、农村合作医疗证、证明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姚某因农民婚嫁将户籍迁至被告村、组,并生活在被告村、组,具备被告村、组的村民主体资格,应当享有同等村民待遇;原告赵某某系未成年人,其因父母离异而随母亲姚某生活,一并将户籍迁入被告村、组,同样具备被告村、组的村民主体资格,应当享有同等村民待遇。被告村、组的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其征地补偿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款)是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该项权利两原告应当享有。故被告XX村X组向本组其他村民每人发放征地补偿款而未给两原告发放的行为,侵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XX村X组支付其征地补偿款,应予支持。被告XX村村委会对XX村X组的征地补偿款统一管理,并参与了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故其对XX村X组之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XX村第X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两原告征地补偿款共计116000元。二、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2620元,原告姚某已预交,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XX村第X村民小组承担13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万媛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曼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