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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邢行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王惠普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邢行终字第8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惠普,退休职工。上诉人王惠普不服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其诉邢台县公安局行政其他一案作出的(2014)西立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惠普在一审中向法院提交的行政诉状称,2010年10月11日,发现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屋顶被拆除,梁、檩、门窗等不见踪影即报案,邢台县公安局出警现场查看并照了像。经调查是王惠颖组织人拆的,其行为已触犯《刑法》275条和《治安处罚法》第49条规定,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邢台县公安局已侦查完毕,却出具了不予立案报告书,是故意包庇、袒护,涉嫌徇情枉法。上诉人所诉的事实和理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爱群审判员  邢向恩审判员  王怀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