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蓥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叶某某诉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蓥民初字第600号原告叶某某,男,现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江某某,女,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代理人张建,男,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4年5月26日以与被告江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叶某某承担。审判员 蔡中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昱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