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卫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常虎与卫辉市粮食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虎,卫辉市粮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卫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常虎被执行人卫辉市粮食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将卫辉市粮食局在卫辉农行账号**×××**的存款***元扣划至卫辉市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化保审判员 赵宠福审判员 费利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