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民初字第04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初字第04382号原告潘某,女,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张某,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邓小晶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 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