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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民初字第04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初字第04382号原告潘某,女,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张某,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邓小晶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 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