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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中民二终字第024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王玉栋与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栋,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莫欣欣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二终字第02474号上诉人王玉栋,男,1981年7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明华,董事长。原审被告莫欣欣,女,1989年4月10日出生。上诉人王玉栋因与被上诉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3)岳民初字第02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向上诉人王玉栋送达了长沙市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告知其应预交案件受理费45308元,上诉人王玉栋未按通知交纳上诉费用,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玉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运清审判员  蔡旭辉审判员  刘朝晖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依伦附相关法律条文:《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升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