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商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彭作兴与钱晓丽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商初字第926号原告彭作兴。被告钱晓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作兴与被告钱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作兴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钱晓丽的银行存款1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钱晓丽的银行存款15000元;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6个月。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