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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商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彭作兴与钱晓丽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商初字第926号原告彭作兴。被告钱晓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作兴与被告钱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作兴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钱晓丽的银行存款1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钱晓丽的银行存款15000元;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6个月。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