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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潮安法浮民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黄雪涛诉林秋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涛,林秋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潮安法浮民二初字第12号原告:黄雪涛,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潮安县人。被告:林秋城,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潮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雪涛诉被告林秋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雪涛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债权债务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雪涛负担。审判员  陈利武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妙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