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四(商)撤字第S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1-08
案件名称
RENQILONG与张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四(商)撤字第S12号申请人(仲裁申请人、被反请求人)RENQILONG。委托代理人耿峰,上海文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张涛。关于仲裁申请人RENQILONG与仲裁被申请人张涛于2011年10月26日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争议仲裁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沪贸仲裁字第096号裁决书。2014年5月4日,申请人RENQILONG向本院提出撤销上述裁决的申请。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RENQILONG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述撤销涉案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RENQILONG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RENQILONG撤回撤销(2014)沪贸仲裁字第096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RENQILONG负担。审 判 长 李 蔚代理审判员 王逸民代理审判员 何 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颖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