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诸民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绍洪与胡碧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洪,胡碧飞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民初字第1227号原告:王绍洪。委托代理人:徐绪华,浙江江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碧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洪与被告胡碧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绍洪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碧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王绍洪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碧飞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洪撤回对被告胡碧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王绍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欢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