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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执行字第439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林思源,陈丽旋,晋江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行字第4396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法定代表人蔡良钦,行长。被执行人林思源,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丽旋,女,1983年9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晋江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坚,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的(2013)晋民初字第6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但没有相关记录,林思源提供抵押物即位于晋江阳光时代广场G1幢1011号房产已查封并移送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珊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