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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霸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王拴林与齐旺、赵文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拴林,齐旺,赵文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霸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王拴林。委托代理人李万庭。委托代理人杨杰。被告齐旺。被告赵文奎。原告王拴林与被告齐旺、赵文奎为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玉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拴林及委托代理人杨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赵文奎的准确送达地址,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文奎的起诉,本院依法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拴林诉称,原告经招工到二被告开办的霸州市胜芳镇天意家具厂工作,二被告欠原告工资20000元至今未发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拖欠的工资2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齐旺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拴林于2010年6月经人介绍到被告经营的霸州市胜芳镇天意家具厂工作,转椅钉板工种,计件工资,平时借支,年底结算工资。霸州市胜芳镇天意家具厂未进行工商登记。截止到2013年5月1日,二被告累计欠原告工资20000元,有二被告齐旺、赵文奎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原告申请劳动仲裁,2014年3月17日,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霸劳人调仲不字(2014)1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给付拖欠的工资2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不予受理通知书、霸州市工商局的证明、二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到二被告经营的霸州市胜芳镇天意家具厂从事转椅钉板工作,被告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双方当事人形成劳务关系。截止到2013年5月1日二被告累计欠原告工资20000元,有二被告齐旺、赵文奎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报酬2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工资20000元系二被告齐旺、赵文奎共同所欠,原告撤回对被告赵文奎的起诉后,该债务应由被告齐旺清偿。被告齐旺承担清偿责任后,按照二被告内部约定或者50%的比例有权向被告赵文奎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旺给付原告王拴林工资20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不预交上诉费,将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玉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