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翁法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1-08
案件名称
王喜桂等三人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翁法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源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谭峰,男,系该支行副行长(履行行长职能)。委托代理人梁学文,男,系该支行客户经理。被申请执行人王喜桂,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翁源县。被申请执行人谭寒英,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王喜桂的妻子。被申请执行人陈国威,男,1951年1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翁源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源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韶翁法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谭寒英、陈国威在翁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户中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梁 继审判员 丘建强审判员 胡学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国章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韶翁法执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源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谭峰,男,系该支行副行长(履行行长职能)。委托代理人梁学文,男,系该支行客户经理。被申请执行人王喜桂,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翁源县官渡镇突水村老围组21号。身份证码:440229196307213514。被申请执行人谭寒英,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王喜桂的妻子,身份证码:440229197209194925。被申请执行人陈国威,男,1951年1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翁源县官渡镇教师新村C栋201房。身份证码:440229195101153515。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源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韶翁法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但被申请执行人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申请执行人谭寒英翁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户。鉴于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谭寒英在翁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户(账号为:80010000411934929)中的存款肆仟玖佰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梁继审判员丘建强审判员胡学军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徐国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