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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2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291号原告杨某某,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某某,女,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杨某某诉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吕丰成审 判 员  刘健堂人民陪审员  宋升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