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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中中法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晋中市开发区明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榆次长兴焦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中市开发区明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西省榆次长兴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晋中中法商初字第17号原告晋中市开发区明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开发区纺机工业园。(以下简称明亮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亮。委托代理人王芦,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榆次长兴焦化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修文镇北要村。(以下简称长兴焦化)法定代表人:王海龙。委托代理人王建钢,男,汉族,1968年1月29日生,住山西榆次区,该公司职工。原告明亮公司诉被告长兴焦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芦、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王海龙、委托代理人王建钢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6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利息为月利率千分之二十,如被告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除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利息利率的30%支付罚息。同年6月1日,被告以其自有房屋(房产证号:晋中市房权证字第00049076、00××77、00049078号)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为此双方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晋中市房他字第00018582号《房屋他项权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放款,但被告违约,至今未偿还任何贷款本息。为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200万元及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13年8月1日利息624万元,罚息100.8万元,违约金6万元;2、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就拍卖、变卖被告抵押房屋(房产证号:晋中市房权证字第00049076、00××77、00049078号)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均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利息为月利率千分之二十,如被告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还应按上述贷款利率的30%支付罚息。同年7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被告将其所有的房屋(房产证号:晋中市房权证字第00049076、00××77、00049078号)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晋中市房他字第00018582号《房屋他项权证》。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贷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保证借款合同》1份;《房地产抵押合同》1份;房屋他项权证1份;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在合同到期后,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提出要求被告依约偿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约定的利息624万元,以及逾期还款产生的约定罚息100.8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均予认可,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6万元的诉讼请求,虽被告予以认可,但考虑到违约金与罚息均具有惩罚性质,违约方不能因一个违约行为同时受到相同性质的违约惩罚,故对原告所提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所抵押的房屋已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原告对该房屋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依法具有优先受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利息624万元,罚息100.8万元。二、原告对被告抵押房屋(房产证号:晋中市房权证字第00049076、00××77、00049078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648元,由被告山西省榆次长兴焦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静审 判 员  张晓军代理审判员  温志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亚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