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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赵永金、金福来与被告吕有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金,金福来,吕有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11号原告赵永金,男,1965年9月16日生,汉族,无业,现住磐石市。原告金福来,男,1966年4月11日生,汉族,无业,现住磐石市。被告吕有志,男,1957年5月26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金、金福来诉被告吕有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本院退给原告。审 判 长  刘春来审 判 员  冯跃忠人民陪审员  王玉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