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东商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穆敏与江苏荣泽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敏,江苏荣泽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商初字第00340号原告穆敏。被告江苏荣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西开发区吉祥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胡诚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玉军,江苏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穆敏与被告江苏荣泽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余正长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8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敏及被告江苏荣泽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玉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穆敏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荣泽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穆敏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穆敏撤回对被告江苏荣泽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34元,减半收取4967元,由原告穆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正长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