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民一初字第0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洪侠与卢轶、刘本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侠,卢轶,刘本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一初字第00057-1号原告:洪侠,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回族,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卢轶,女,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刘本良,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系卢轶丈夫。本院在审理洪侠与卢轶、刘本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洪侠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卢轶、刘本良名下的银行存款或价值4160000元的资产,并已提供卢庆贺、张秀云、吕露、张玲、杨侠、蒋颍红、陈春龙所有的七处房产(房地权志字第07A0713号、房权证南房字第121600**号、房权证南房字第131600**号、房权证南房字第121600**号、房权证南房字第121600**号、房地权阜字第2004002341号、房权证南房字第131600**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洪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洪侠提供担保的卢庆贺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阜南县淮河西路北侧31号的房产(证号:房地权志字第07A07**号),张秀云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阜南县万沟村中心街的房产(证号:(集体)房权证南房字第121600**号),吕露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阜南县万沟村中心街的房产(证号:(集体)房权证南房字第131600**号),张玲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阜南县万沟村中心街的房产(证号:(集体)房权证南房字第121600**号),杨侠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阜南县万沟村中心街的房产(证号:(集体)房权证南房字第121600**号),蒋颍红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二里井四村107幢的房产(证号:房地产权阜字第20040023**号),陈春龙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阜南县王化镇万海村中心商业区的房产(证号:(集体)房权证南房字第131600**号),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抵押该处房产;二、查封或冻结卢轶、刘本良价值41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 云审判员 郝华平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