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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审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英林、卢团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英林,卢团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狮执审字第174号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邱永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英林,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卢团足,女,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英林、卢团足拖欠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30日以被申请执行人张英林、卢团足于2012年12月3日生育一女孩,属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狮人口征决(2013)第0507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向被征收人张英林、卢团足征收社会抚养费80215元,被征收人张英林、卢团足应于2014年1月29日前向石狮市永宁镇人民政府缴纳。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人口征决(2013)第0507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1月7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张英林、卢团足。被执行人张英林、卢团足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缴纳社会抚养费。本院认为,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人口征决(2013)第0507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法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张英林、卢团足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张英林、卢团足必须于2014年6月6日前把拖欠的社会抚养费80215元及滞纳金交到本院(祥芝人民法庭)。三、被执行人张英林、卢团足在上述期限内如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费1103元,由被执行人张英林、卢团足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清漂审 判 员  李少雄代理审判员  蔡芳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