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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孔德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德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洪民初字第334号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北街36号。法定代表人李志军,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荣康,男,43岁。委托代理人潘红彬,男,39岁。被告孔德兵,男,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孔德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75元,由原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佳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