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苏诉执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郴州市和和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与曾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市和和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郴苏诉执字第246-3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和和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小林,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曾华,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和和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曾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和和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21812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曾华所有的湘XX**号轿车以第二次拍卖底价17432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和和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抵偿其同等数额的债权,余款43804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郴苏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小明审 判 员 吴煜斌代理审判员 欧阳懿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旻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