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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彭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初字第105号原告彭某,农民。被告杨某甲,农民。现在河北省张家口市监狱服刑。原告彭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诉称,我与被告××××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杨某乙。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孩子出生后,被告不尽家庭义务,日常生活的开支全靠我父母接济,为此双方经常发生矛盾,且被告酗酒成性,酒后找茬打架,甚至拿刀威胁我,致使我与被告的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2011年6月,被告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我曾于2012年年底诉请离婚,法院未予准许,我认为我们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之可能。为此特请求人民法院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被告杨某甲辩称,原告所述的结婚时某、生育子女时某及曾诉请某。我是2011年6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入狱。我认为我们的夫妻感情尚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杨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2011年6月28日被告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入狱服刑。原告曾于2012年12月诉请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其离婚之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本院(2013)北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并共同生活十余年,且生育子女,感情基础较牢固。现被告虽在监狱服刑,但其刑期较短且将届满,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彭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邢文瑾代理审判员  张 飞代理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志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