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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刑执减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对黄宝山的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齐刑执减字第644号罪犯黄宝山,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现在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30日作出(2005)齐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宝山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本院于2011年4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4年4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宝山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黄宝山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宝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丽静审判员  石玉芳审判员  陈 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