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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刑执减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对韩福的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福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齐刑执减字第741号罪犯韩福,男,1955年12月11日出生。现在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2010)龙江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4年4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韩福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韩福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丽静审判员  关毅民审判员  石玉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