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知民辖终字第00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深圳古古美美实业有限公司与笙扬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古古美美实业有限公司,笙扬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知民辖终字第00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古古美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建超,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笙扬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善沧,该公司负责人。上诉人深圳市古古美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古美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笙扬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笙扬创意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2月17日作出的(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2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2013年12月30日,笙扬创意公司向原审法院诉称:笙扬创意公司主营3C周边商品设计、制造及销售,设计开发的产品中包含有iPad、speaker及iphone的保护套等,并拥有多项相关专利。近日,笙扬创意公司发现古古美美公司在“天猫商场”上销售名为“古古美美苹果ipad4保护套ipad2保护套ipad3皮套超薄带休眠”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经对古古美美公司的产品整体观察和细部比对,并进行要部判断,古古美美公司的产品与笙扬创意公司201230166841.1号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构成侵权。2013年10月14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公证处(2013)苏相证民内字第2049号公证书载明,笙扬创意公司于2013年9月24日登陆天猫网站“古古美美旗舰店”,网购了古古美美公司销售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该产品直接由卖家通过圆通速递送货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东路8号3号楼。截止2013年9月24日,古古美美公司在天猫商城销售侵权产品为13816件,侵权产品单价在145-155元之间,参考类似产品利润率,古古美美公司获利至少达160万元。故请求判令:1、古古美美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回收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2、古古美美公司删除、销毁侵权产品的设计图、书面宣传材料,删除网站中侵权产品的信息;3、古古美美公司赔偿笙扬创意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古古美美公司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由为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笙扬创意公司通过“天猫商城”网络购买古古美美公司的产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生产、销售地均在深圳,且古古美美公司工商注册所在地也在深圳,因此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审查认为,笙扬创意公司诉古古美美公司在“天猫商城”上销售名称为“古古美美苹果ipad4保护套ipad2保护套ipad3皮套超薄带休眠”的产品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古古美美公司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设定在全国范围内以免邮费配送方式交付货物,苏州作为古古美美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交货所在地,属于销售行为的实施地即侵权结果发生地,该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古古美美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古古美美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所销售产品的交货行为在将相关销售产品交给快递公司时就已经完成,完成地在深圳,如果认定最后代办托运的目的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其实在整个代办托运的运输途中所有经过的地方均有管辖权。如果在网上购买的涉嫌专利侵权物品都可以在最后收货地进行起诉,其本质就是允许所有专利权人进行自由选择其诉讼地址,并且会诞生大量的恶意诉讼。因古古美美公司工商注册地、销售地均在深圳市,本案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笙扬创意公司针对古古美美公司提起的共同侵权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引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笙扬创意公司在苏州通过天猫网站购得古古美美公司销售的涉嫌侵权产品,其交货地在苏州,故笙扬创意公司诉讼请求所指向的侵权行为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古古美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晓燕审 判 员 宋仁海代理审判员 潘四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慧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