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二执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罪犯马晓宏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二执字第670号罪犯马晓宏,男,汉族,现在青海省建新监狱服刑。2009年2月5日经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中中法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晓宏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1月30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青海省建新监狱于2014年5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6日在青海省建新监狱公开庭审听证,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马晓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监狱表扬四次,��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晓宏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30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俐审判员 赵丽艳审判员 吕 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振凯韩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