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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57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792号原告:李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卢越睿,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迟波,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被告:李某乙,女,汉族。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卢越睿及被告李某乙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2011年6月16日,其与被告在陕西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一直生活在美国,被告则一直居住在国内,双方一直过着两地分居的生活,缺乏必要的感情交流,也没有夫妻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乙辩称,原告离婚理由不成立,原告虽在国外十几年了,但其一直让人在国内介绍女朋友,被告在北京工作,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且被告一直照顾双方母亲,原告也曾为了见被告还换了一家在中国有代加工厂的公司工作,双方每周六或周日视频见面。双方约定被告在国内等原告3年。原、被告结婚3年,被告一直尽着一个作为妻子的义务,婚姻存续期间,原告未给家里出过一分钱,家里的开销都是被告所出。被告要求原告给个说法。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通过了解于2011年6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现双方因两地工作以及生活,产生矛盾未能积极沟通交流,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审理中,原告称自己一直在国外工作并居住且双方没有在一起生活,被告则称原告只是在国外工作,但原告只要回来就和被告一起生活。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前双方通过了解已经知道对方的生活及工作状态,婚后双方虽因工作原因两地生活产生矛盾,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分居满两年,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关于应准予离婚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应指出,原告不应固执己见草率离婚,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被告亦应珍惜这次机会,积极原告沟通交流,争取早日和好。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家庭,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要求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天鲁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代理审判员  石 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