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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召民二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漯河市电力变压器厂破产清算组与钱春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电力变压器厂破产清算组,钱春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召民二初字第168号原告漯河市电力变压器厂破产清算组。负责人王建国,该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春玲,女,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电力变压器厂破产清算组诉被告钱春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电力变压器厂破产清算组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春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漯河市电力变压器厂破产清算组撤回对被告钱春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漯河市电力变压器厂破产清算组负担。审判员 兰 晶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伟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