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民初字第9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霞等与济南伟东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李玉岩,济南伟东置业有限公司,济南恒信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服务中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民初字第970-1号原告王霞,女,1968年2月3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告李玉岩(系原告王霞之子),男,1993年2月3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霞(系原告李玉岩之母),身份情况同上。被告济南伟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淑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小潘,女,1980年2月12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济南恒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平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守法,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芹芹,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涛,主任。委托代理人邢林,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张作臣,男,1988年4月1日生,汉族,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霞、李玉岩与被告济南伟东置业有限公司、济南恒信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服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霞、李玉岩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霞、李玉岩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霞、李玉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10元,减半收取5505元,由原告王霞、李玉岩负担。审 判 员 郁文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钦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