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夏民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付石据与李天慈、李超建、李祥风、孟行行、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民初字第996号原告付石据,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民玉,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天慈,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超建,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祥风,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孟行行,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金良,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付石据与被告李天慈、李超建、李祥风、孟行行、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石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登科审 判 员 陈登魁人民陪审员 臧永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向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