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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上海金滩家具有限公司与德家朗骆驼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金滩家具有限公司,德家朗骆驼涂料(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金滩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桂家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家朗骆驼涂料(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AlanDalePreston。委托代理人王枫伟,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金滩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滩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桂家文、被上诉人德家朗骆驼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家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枫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13日,金滩公司在上海宝山老季油漆批发部购买5KG清底漆和5KG清面漆,共计费用260元(本文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2011年8月9日、2010年11月2日、2009年11月21日,金滩公司也从上海宝山老季油漆批发部购买过产品,送货清单上载明的产品名称分别是“欧龙底漆、欧龙面漆、羊毛刷”,“360°植物油”,“360°欧龙底漆、360°欧龙面漆、羊毛刷”。金滩公司于2011年8月9日、2010年11月2日、2009年11月21日从上海宝山老季油漆批发部购买的产品均为360°全效木器漆。该产品的外包装上对产品性能特点、产品用途、施工方法等均有陈述,360°全效木器漆的组成部分为主剂、固化剂、稀释剂。金滩公司于2013年7月13日所购买的产品为新一代脱苯2KPU地板漆,3KPU木器漆,前者的组成部分为主剂、固化剂,后者的组成部分为主剂、固化剂、稀释剂。该产品外包装上载明“具体产品名称、型号、施工说明详见产品标签及箱内附页”,根据德家朗公司提供的照片和金滩公司的陈述,上述产品箱内油漆铁桶上有使用说明。对于金滩公司所主张的实际损失,金滩公司在原审中确认:第一、所有损失产品从市场上退回来之后只有1、2个打磨掉以前的油漆,其他的目前仍放在厂里,没有返工。第二、产品损失清单上载明的油漆打磨掉重新上漆需耗时的140工作日是金滩公司自行估算的时间,每日300元人工价是金滩公司每天的工资,是估算的。第三、金滩公司除涉案损失产品外,还做其他的产品,损失的只是厂里的一部分产品。第四、金滩公司估算其工厂经营每天需要10度电,每度1.2元。第五、金滩公司主张的延迟上市每天1,000元的损失,其认为是耽误的时间成本,早一天上市和晚一天是有区别的。第六、返工造成工艺品价值损坏的损失是估算出来的。据此,金滩公司要求判令德家朗公司赔偿金滩公司损失30万元。原审法院另查明,第一、金滩公司提供的2013年7月13日购买的照片中显示的产品批号与德家朗公司举证的成品质量检验报告单上的产品批号一致,该质量报告单的检测结果为合格。第二、金滩公司在原审中称购买的底漆是三合一的,即由主剂、固化剂、稀释剂构成,固化剂已经干掉了;另一组面漆由主剂、固化剂构成,产品尚在金滩公司处。金滩公司、德家朗公司双方共同确认,没有固化剂就没有办法做检测,且需要底漆、面漆全部工序完成后才能检测附着力。第三、本案涉案的油漆产品在使用时需自行配比,也就是说主剂、固化剂、稀释剂要使用者自行根据相应的比例进行调配,德家朗公司在庭审中向金滩公司询问“其在喷涂艺术品的时候,油漆是由谁配置的,配置是有量具还是自己估算”时,金滩公司回答“油漆是我自己一个人配置的,配置的时候是我自己调配的”。原审法院认为,第一、关于本案的案由。本案金滩公司原以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但金滩公司与德家朗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审中,金滩公司称其起诉德家朗公司在于德家朗公司系涉案产品的生产者,庭后金滩公司也再次明确因德家朗公司系涉案产品的生产者,要求德家朗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鉴于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并非合同纠纷而是侵权纠纷,本案的案由应以侵权作为请求权基础的产品责任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第二、关于德家朗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权责任在立法上的基本分类为一般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本案的产品责任纠纷即为特殊侵权责任,也就是适用无过错责任,不以侵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要件。但是,要求生产者承担民事责任也必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存在、损失事实的客观存在、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本案来说,根据查明的法律事实,本案金滩公司以送货清单证明其购买了德家朗公司的产品、以照片证明德家朗公司购买的产品与此前购买的产品在外包装上存在差异、以损失清单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但根据上述证据,金滩公司要求德家朗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并未成就。理由如下:1、金滩公司此前购买的为360°全效木器漆,该木器漆是三合一套装,包含主剂、固化剂、稀释剂。2013年7月13日,金滩公司购买的是新一代脱苯2KPU地板漆和3KPU木器漆,前者的组成部分为主剂、固化剂,后者的组成部分为主剂、固化剂、稀释剂。故金滩公司购买的产品名称是不一样的,金滩公司以2013年7月13日购买的产品外包装与此前购买的360°全效木器漆产品外包装存在差异无法证明德家朗公司侵害行为的存在,也无法证明金滩公司损失事实的存在。2、关于金滩公司提供的损失清单,根据金滩公司的自述,所有损失产品从市场上退回来之后只有1、2个打磨掉以前的油漆,其他的目前仍放在厂里,没有返工。在此情况下,金滩公司主张的油漆打磨掉重新返工要耗时140个工作日,以及由此产生的工费、房租、电费、延时上市、工艺品价值破坏等损失尚未发生,况且该140个工作日、延时上市、工艺品价值破坏的损失均系金滩公司估算,即损失清单亦无法证明金滩公司损失的存在,在此基础上也无法认定金滩公司购买的产品给金滩公司造成损失与德家朗公司产品间的因果关系。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金滩公司起诉德家朗公司要求承担产品责任的依据不足,结合原审法院另行查明的三点事实,对于金滩公司的诉请,原审法院实难支持,据此判决:驳回金滩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金滩公司自行负担。原审判决后,上诉人金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德家朗公司生产的新一代脱苯2KPU地板漆存在质量隐患,不能保证在夏天全时段使用,导致金滩公司使用德家朗公司油漆后造成产品的质量问题,不能上市销售,两者存在因果关系。金滩公司的产品经设计、构思、雕刻等工序以及时间成本,所造成的损失是客观的,德家朗公司应予赔偿,故金滩公司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请。被上诉人德家朗公司答辩称:本案所涉产品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金滩公司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述产品不符合使用功能,故德家朗公司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的是系争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即作为生产方的德家朗公司是否需承担由产品重量而引发的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金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德家朗公司生产的系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同时确认其所购产品因其保管不善而不具备鉴定条件,其虽对德家朗公司就同批次产品自行检测合格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同,但也无法提供相反的证据,故本院对金滩公司认为德家朗公司生产的系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上诉意见无法采信,对金滩公司要求德家朗公司承担产品质量所引发的侵权赔偿责任也难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上诉人上海金滩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显微代理审判员  高增军代理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雪怡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